法律規定醫院藥房拿錯藥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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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醫院藥房拿錯藥怎麼賠償?

一、法律規定醫院藥房拿錯藥怎麼賠償?

醫院藥房拿錯藥應當是根據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

1、藥房給患者取錯藥了,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均為及時發現,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錯誤的藥物。那麼從客觀情形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對此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當承擔未核對的部分過錯。根據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本次過錯所導致的損害後果的損失,即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2、藥房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服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應予以承擔。但是該承擔的費用,還應按照藥房對於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後所得的數額方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實際給付賠償數額。

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需要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羣眾購藥的原則。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衞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醫療機構在從事相關診療活動的時候,必須要謹慎小心。因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和患者之間有接觸的,所從事的行為將會對於患者造成直接的影響。比如説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拿藥的時候一不小心拿錯了,導致患者錯誤服藥所產生的損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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