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經濟性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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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經濟性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司要是經營不善,有倒閉的危險,此時其實可以申請進行經濟性裁員,對公司進行改革。但裁員勢必就要提前解除與一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此,我國法律中做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那到底進行經濟性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這一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也稱經濟裁員。由於‘經濟裁員”也必然要影響職工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因此,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允許裁員的範圍,是否道守裁員的法定程序等。

二、進行經濟性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後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而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作為被裁掉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而具體進行裁員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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