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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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什麼是企業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1、訴訟權利能力,也被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當事人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這是訴訟要件之一。如果起訴的當事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法院將駁回起訴。

2、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聯繫。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

3、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終止。

二、企業法人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1、法人的權利能力本質上是財產能力,原則上沒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消滅。公司等營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記機關頒發的“法人執照”註明的日期為準;法人消滅以清算完結註銷登記之日為準。非營利法人依民法通則第50條第1款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其他法人依該條第2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由於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於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擔保法第8、9條規定,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在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範圍以登記為準。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的規定,該項限制有被淡化的傾向。即只要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法人超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説,對法人的目的事業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項,而不是核准經營的事項。

綜上所述,企業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公民的民事訴訟能力有所不同,這項能力主要是針對企業法人的財產能力而言,近年來對於企業法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管理範圍有所放寬,但仍是要以企業註冊的範圍為訴訟權利能力的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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