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親自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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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無法正常出庭的時候可以委託經法院准許的公民或者是代理律師代替自己出庭參與訴訟,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非所有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無法出庭時都可以委託他人,明確規定了部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該親自出庭。下面就來詳細瞭解一下民事訴訟當事人親自出庭嗎這個問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親自出庭嗎?

一、民事訴訟中,必須親自出庭的當事人以下幾類:

1、離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撫養、贍養等案件中負有義務的當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法律相關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這裏所説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後果,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所以在涉及到離婚、贍養等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有關當事人才必須親自到庭,在不聽傳喚並且沒有合理的理由拒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有權對當事人進行據傳。當然如果當事人是因為突發疾病導致不能正常出庭的可以依據相關診斷書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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