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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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什麼?

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有哪些?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對於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願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並規定適當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

1、轉述他人見聞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

2、證人的書面陳述原則上也應排除

3、證人只能就自己親身耳聞目睹的情況作證

二、設立傳聞證據規則是什麼呢?

關於設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理由,存在着諸多説法。英美傳統經驗認為,證人陳述證言通常必須遵守三大條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詢問。有人認為,“為保證能遵守這三個理想條件,才設置了傳聞證據規則”。由於英美法系對傳統的宣誓義務有了放寬,證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證言,所以宣誓並不能構成排除傳聞的理由。筆者認為,傳聞證據存在的首要風險可能是存在陳述虛假的危險,這應當是排除傳聞證據的最初理由。這可以通過上文所述傳聞證據的形成過程來理解。

確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第二個理由,是與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相關的。英美法系國家庭審採用對抗式,證據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進行反駁,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可以説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環。特別是反詢問,通過質疑證人的可靠性、揭露證言的虛假性,能夠更好地發現事實的真相。如果採納傳聞證據,原陳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能(通過律師)對他進行反詢問,其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是否誠實都得不到審查,而這些都是構成證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文章告訴我們,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排除證人自己的書面説明,排除轉述別人看到的聽到的,用證人自己可以實際看到的聽到的。當然傳聞證據首先要排除存在陳述虛假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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