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採信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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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事求是的規則

證據採信規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有關提供證據,收集、調取證據,審查認定證據,以及其他涉及證據的各項規定,都體現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證據採信過程中,實事求是原則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①證據的來源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臆造出來的;

②在證據採信過程中,必須堅持主觀服從客觀,防止主觀隨意性;

③證據的採信必須經過示證、質證和控辯雙方的詢問才能採用。

二、惟一性的規則

全案的證據經過排列、組合之後,必須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達到每一個證據的前後一致,證據與證據之間一致,全案證據同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和結果一致,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是本案惟一的結論。

三、疑案從無的規則

疑案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出規則,也是證據採信規則的重要法則。對任何一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達不到證明標準,就必須轉化為"無罪的判定"。

實行疑案從無的證據採信規則的指導意義在於:

①當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排除時,應當採取疑案從無的原則,存疑不起訴。

②當證據採信達不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規則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是法院採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就等於是沒有經過考驗,其證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懷疑的,而且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利。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目的仍然在於保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在作出決定時已經有充分確鑿的證據。由此,也間接地禁止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收集和補充證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

可以説該規則既是證據提供的規則,也是證據採信的規則。凡是違反證據提供規則、證據調取和收集規則而提交給法院的證據,都不能被法院採信。

證據採信規則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實事求是的規則、惟一性的規則、疑案從無的規則,其次是其他規則。本站的律師告訴您,證據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除了大家熟知的法院,還有派出所、檢察院等等有關機構,都要使用證據,都會運用到證據的採信規則。也希望大家能提高法律意識,妥善保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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