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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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通常都會聽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證詞。證人證詞簡單來説就是證人根據所見所聞關於案件事實的客觀性陳述,是證據鏈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一、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1、控訴證據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夠從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處罰的證據。

控訴證據又稱有罪證據,辯護證據的對稱。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證據,是控訴被告人有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在中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在對被告人提起有罪控訴時,須依法收集、提出控訴證據。必要時,審判機關也應主動收集。

2、辯護證據又稱無罪證據、防禦證據,控訴證據的對稱。能夠否定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免罪責的證據。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反駁控訴和法院製作無罪判決或減免刑罰的依據。在中國,不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提出辯護證據,而且,為了防止司法人員主觀片面、偏聽偏信,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大家應該知道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無緣無故的去控訴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有罪,在控訴之前必定先要收集能夠被定罪的證據才行,同樣的道理,辯護人在進行辯護的時候總不能全部都是空口無憑的,控辯雙方所收集的證據都必須要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才能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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