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時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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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時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常有的現象,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如果員工拒絕,則要扣員工工資。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員工拒絕加班時單位可以扣工資嗎?現實中,不少單位就是這樣做的,下面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這樣做是否合法。

一、員工拒絕加班時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該規定表明,單位沒有權力單方面要求職工加班,只有和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協商強迫勞動者加班是違反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即便單位存在要求自願加班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因為與勞動法衝突而無效。

所以,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拒絕加班扣發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如果單位以勞動者拒絕加班為由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單位剋扣員工工資怎麼辦?

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

“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在單位剋扣員工工資時,員工應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沒簽合同期間可要求雙倍工資。工資條,考勤,人證,錄音,工作服,社保記錄等均可,然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實踐中,如果您認為單位剋扣您工資的行為明顯不合理,那麼您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單位拒絕返還剋扣您的那一部分工資,那麼您可以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然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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