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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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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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的時效限制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雙倍工資仲裁的時效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屬於對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罰則,法律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金”,而不是“勞動報酬”。
故應適用仲裁時效的強制性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規定,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
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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