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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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 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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