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

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祕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祕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通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祕密,還...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祕密的安全。我軍《內務條令》和《保密條例》都規定了軍人必須遵守的保密守則,如“不該説的祕密不説”,“不該帶的祕密不帶”,“不在私人書信中涉及祕密”,“不用普遍郵電傳遞祕密”和“...
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
虐待俘虜罪的認定
本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俘虜也屬於被監管的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在犯罪侵害的客體上,虐待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監管人罪...
戰時自傷罪概念
戰時自傷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逃離部隊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概念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軍人叛逃罪立案標準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2、掌握、攜帶軍事祕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3、申...
軍人叛逃罪量刑標準
1、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為人...
戰時臨陣脱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着保衞祖國的神聖使命。我國《憲法》第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立案標準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凡涉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應予立案。...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着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刑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刑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
戰時違抗命令罪概念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
虐待部屬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構成隸屬關係的首長,犯罪對象則僅限於與行為人構成隸屬關係的部屬。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量刑標準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判定一種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於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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