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取失業金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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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領取失業金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申請領取失業金要符合什麼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羣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二、失業金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着規範的發放標準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至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和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於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於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主要考慮到隨着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可使失業保險金隨着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金也不是説那麼好領取的,前提肯定是在失業之前就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並且要求此時繳費至少有一年的時間。格外,這裏的失業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因為自身原因主動離職的情況下,一般是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最後,還要求失業人員自身還具有求職的意向,也辦理了相應的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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