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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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寧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寧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1、已婚家庭或是年齡在35週歲以上 (含)的單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非農業常住户口滿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六區範圍內無房或所擁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實物分配或未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轉業、復退軍人。該類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上一條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條件。

二、寧波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和經濟適用房的位置

1、位於寧波鎮海蛟川、駱駝、莊市街道區域的基準價為28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閣樓125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自行車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2、位於澥浦、九龍湖鎮區域的基準價為2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閣樓85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自行車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三、寧波經濟適用房價格新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税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税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税目和税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我國相關的經濟適用房應由縣一級以上的管理部門制定價格,新建的經濟適用房不得高於同區域的普通住房,並存在一定差額,體現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我國的居民符合相關的條件時,應收集自身證明材料進行申請這類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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