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證詐騙罪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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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用證詐騙罪的處理是怎樣的

説起對信用證詐騙罪的處理,其實也就是對此罪的量刑處罰問題。這在《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對於普通人來講應該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我國對信用證詐騙罪是如何處理的,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一、對信用證詐騙罪處理是怎樣的

對於犯信用證詐騙罪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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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和認定

1、主觀: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目的

是否有詐騙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錯誤地使用信用證的違法行為的重要界限。

2、客觀: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1)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或被宣佈作廢的信用證。

(2)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的行為。

(3)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所謂偽造的信用證是指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的某銀行的名義開出的假信用證。所謂“變造的信用證”,是指在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對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加以改變後的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主要是指必須與跟單信用證一起使用的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以及還需要附隨的其他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明書等。本條所説的“使用”,包括偽造、變造後自己使用,或者偽造、變造後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偽造、變造後供自己使用幾種情況。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如行為人利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實際上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在對信用證詐騙犯罪進行處罰時,我們要知道具體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因為法律上對不同主體犯此罪時的量刑處罰不同。如果被控信用證詐騙罪的話,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這樣才能比較好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通過我們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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