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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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市場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市場監管人員還是國家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崗位上就要嚴格依據國家法律制度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玩忽職守行為給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重大的,比如造成經濟損失在1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企業停產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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