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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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一、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

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1、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否出於過失;二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2、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界限。兩者在犯罪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屬於情節犯,而後者是行為犯。

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所以並不是損壞武器裝備就一定是故意,如果當事人以為自己可以避免武器裝備的損壞,但實際上沒有避免或者是根本就疏忽了這一點,結果卻導致了武器裝備受到損壞,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差錯導致帶去了巨大損失的,就會構成此罪,但由於當事人是屬於過失,所以判刑會比故意要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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