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概念及適用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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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概念及適用對象是什麼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那麼,拘役的特點都有哪些呢?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説呢,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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