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怎麼判刑 - 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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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怎麼判刑,如何認定

現實中,要是編造虛假的內容對他人的名譽進行損毀的話,那麼可以認定是可能構成侮辱罪的。對於這種犯罪,法律規定了相應的量刑標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對侮辱罪是怎麼判刑的,有該如何來認定。

一、侮辱罪怎麼判刑?

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説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説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二、侮辱罪如何認定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3、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採用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於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多出於私憤報復、發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麼區別;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於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慾。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裏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應對行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併罰。但如果是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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