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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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1、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審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簡易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三、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四、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事實上,刑事速裁程序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即可,但是,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還要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並且嫌疑人同意用速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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