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一、犯罪客體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客體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客體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可以瞭解犯罪客體包含哪些人,具體的規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逃税、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根據司法解釋犯罪客體包括:

1、當然的公共財物

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於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於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

2、擬定的公共財物

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户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於公民個人,但是由於它們處於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總的來説,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犯罪客體。相同的犯罪對象,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係(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係(在車庫中被破壞)。

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犯罪客體。相同的犯罪對象,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係(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係(在車庫中被破壞)。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特定的對象,如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三類。要點是犯罪侵害的是受《刑法》保護的利益。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客體是財產權利,殺人罪的客體是生命權,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等等。

一般客體,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係整體。一般客體反映着犯罪行為的共同本質,説明任何行為都侵犯《刑法》了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刑法》第2條關於刑法任務的規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從不同角度説明了犯罪一般客體的主要內容。

同類客體,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係,或者説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係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這類犯罪的同類客體。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10大類。

直接客體,是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係,如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為,必然直接侵犯具體的社會關係,否則不可能成立犯罪。

共同、個人財產,以及他人的人身權益,都是可以的犯罪客體,一旦違法行為已經實施,受害者若是想要獲得賠償,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該犯罪客體已經受到的侵害,並且需要在書寫的訴狀之中,表明在案件審理後希望得到的司法救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