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別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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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別防衞?

正當防衞包括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情形,正當防衞超過防衞程度叫做防衞過當,什麼是特別防衞呢?特別防衞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特別防衞,又稱為“特殊正當防衞”、“無過當防衞”、“無限防衞”。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衞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別防衞的成立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成立特別防衞,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衞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衞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時,才成立特別防衞;而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衞時,不適用特別防衞。

3、實施特別防衞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衞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衞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衞;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衞。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特殊防衞的認定規定,特殊防衞必須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特殊防衞不存在防衞過當的情形,所以實行特殊防衞也要注意防衞起因條件。希望小編整理的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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