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事前防衞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1、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2、事前防衞。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衞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衞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衞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才有正在進行,才有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確定防衞對象,才有就防衞對象進行防衞,最後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當防衞的條件順序應當是,
1起因條件,
2時間條件,
3主觀條件,
4對象條件,
5限度條件。
對於存在起因條件,不存在時間條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定為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一般應定為故意犯罪。
對不存在起因條件防衞,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就其對事實認識是否存在過失和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定為過失犯罪,假想防衞過當,意外事件。
對正當防衞中不具備主觀條件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
對正當防衞中明顯失去限度條件造成重大損害的定為防衞過當。
事前防衞屬於假想防衞的,不存在故意的應當定為過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為故意犯罪,又無過失也無故意更無不當之處應定為意外事件。
假想防衞就是認為對方有不法侵害的意圖實施的防衞,事前防衞是沒有認為對方有不法侵害的意圖實施防衞,所以説一般假想防衞是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但是事前防衞是屬於犯罪的範圍之內,二者之間雖然存在有一定的聯繫但是本質上面還是不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