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限防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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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限防衞權?

無限防衞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衞、預防性正當防衞、特殊防衞權、特別防衞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什麼是無限防衞權?無限防衞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怎麼認定無限防衞權?無限防衞權適用於哪些情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什麼是無限防衞權

所謂無限防衞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衞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衞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衞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衞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衞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

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衞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衞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為無限防衞的主體呢?這一點法律沒有做出説明。從立法精神來看,非受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衞的主體。因為,強化對公民防衞權利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是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當防衞立法完善的指導思想,無限防衞權的設立,正是這種思想在立法中最強烈、最鮮明的表現。如果無限防衞的主體僅限於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衞的主體範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也有悖於立法精神。

第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在於,無限防衞權只能針對“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行兇”等暴力行為要構成犯罪,其行為人就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正在進行“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麼防衞人是否可以對其行使無限防衞權呢?能夠行使無限防衞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衞人在防衞前必須瞭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衞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衞權。但如果防衞人明知“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衞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

第三、範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説:(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犯罪。即,無限防衞權所針對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性質的嚴重性、強度的暴力性、形勢的急迫性。

第四、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裏的正在進行,是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衞”,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衞行為。

第五、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衞權的防衞人必須具有防衞的意識和防衞的目的。從正當防衞的理論看,正當防衞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衞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衞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無限防衞權的行使,作為一種特殊的防衞行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衞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衞,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衞人主觀上具有制止“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因而,在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出於故意侵害對方的心理實施侵害但客觀上與防衞效果偶合以及防衞人在防衞過程中防衞意圖轉化為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致人傷亡的,由於缺乏主觀條件的限制,不能認為是行使無限防衞權。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正當防衞中的無限防衞權的犯罪構成,無限防衞權適用於一些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情形,如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無限防衞權不存在防衞過當的情形,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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