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衞和假想防衞都是侵權行為嗎?
一、事前防衞和假想防衞都是侵權行為嗎?
事前防衞和假想防衞都是侵權行為,事前防衞和假想防衞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事前防衞和假想防衞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塬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衞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衞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衞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才有正在進行,才有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確定防衞對象,才有就防衞對象進行防衞,最後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當防衞的條件順序應當是,
1起因條件,
2時間條件,
3主觀條件,
4對象條件,
5限度條件。
對於存在起因條件,不存在時間條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定為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一般應定為故意犯罪。
對不存在起因條件防衞,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就其對事實認識是否存在過失和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定為過失犯罪,假想防衞過當,意外事件。
對正當防衞中不具備主觀條件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
對正當防衞中明顯失去限度條件造成重大損害的定為防衞過當。
事前防衞屬於假想防衞的,不存在故意的應當定為過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為故意犯罪,又無過失也無故意更無不當之處應定為意外事件。
民事主體在發現他人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的,但若是他人有侵害的趨勢,但是卻並沒有落實,或者是沒有任何犯罪預備的行為,此時民事主體已經採取了相應的方式防止其犯罪,此時就會被認定為是假想防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