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徵用土地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一、非法徵用土地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非法徵用土地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是指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等。

二、非法徵用土地罪立案標準

非法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1、一次性非法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徵用土地的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方便非法徵用集體土地以謀取利益的,將根據其造成的損失大小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其中犯本罪的將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造成損失特別嚴重的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