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拒不認罪必須嚴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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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拒不認罪必須嚴懲嗎

犯罪嫌疑人的相關審判過程中,執法人員和相關監察工作人員會進行收集犯罪證據向法院説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若是符合事實則會判出相應的徒刑和處罰。那麼,拒不認罪必須嚴懲嗎?按照我國國家的規定,若是拒不認罪的當事人符合犯罪依據依然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一、拒不認罪如何處罰

首先,依照刑法第61條規定與第62條規定可知,不認罪不存在擇重處罰的依據。但是這並不是意味着不認罪就不會承擔刑事處罰。

其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有證據,經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在嫌疑犯不認罪的情況下,只要證實其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可依法定罪並處罰。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根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犯罪事實如何確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陝義之分,這裏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並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並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應定什麼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説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法律法規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院審判人員不會一人的單方面説辭就隨意更改相關規定。同時若是有拒不認罪的情況出現時,法院審判人員應當根據事實依據和具體緣由進行判斷。當然並不是每一個提出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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