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直接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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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可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或許我們知道間接證據,就是不能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那麼直接證據是什麼呢?在一個案子中,我們要尋找直接證據,就得先了解直接證據。本站會根據所提出的問題,向您做出優質解答。

訴訟中的直接證據是什麼?

一、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直接證據

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二、在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分類的範圍內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2、所謂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指肯定意義上的直接證據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能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無關。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直接證據是什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都是案情分析的特殊要件。直接證據更能在判定中起決定性作用。若無直接證據證明王某的犯罪事實,那麼他的罪名將會不成立。因為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若存在有直接證據,那麼可以直接定罪;假設只有間接證據,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不可定義其罪名成立。所以如遇到這種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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