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界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於高空拋物沒有造成實害結果又沒有達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具體危險”的要求並缺乏個體法益指向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專門的規制手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物罪的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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