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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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該條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但並未明確“原工資待遇”具體是什麼工資待遇。實踐中有兩種標準。

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一)以平均工資為標準

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甚至有些地方進一步規定“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為標準

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即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不包括績效提成以及加班費。

個人比較贊同第一種標準,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更能充分補償勞動者因工傷所致的損失,也體現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且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被接受採納。

上海市的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且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相信此時大家已經知道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麼了吧。往往是以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發,包括基本工資、獎級以及加班費、津貼等等。更多停工留薪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通過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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