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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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類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類有哪些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二、集體土地證年限是多久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購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終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購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

2、《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證的年限長短會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地滅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實際使用價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或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從而終止土地使用權。

3、對於劃撥土地,國家可以另行劃撥一塊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對於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請求退還土地滅失部分剩餘年限的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是無限期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有限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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