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常見的五個維權期限 - 必須重視!錯過就別想提高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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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當事人諮詢拆遷律師團説,他的房屋在2008年拆除了,有200多平,但當時的補償方案規定每户只給140平安置面積。超出安置標準的60平面積,徵收方只給300/平的貨幣補償。這位當事人認為補償太低,沒同意。最後房子還是拆了,徵收方承諾的補償缺遲遲沒有兑現。他問:“現在我能要求我的房屋按2019年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來賠償嗎?”

徵地拆遷常見的五個維權期限,必須重視!錯過就別想提高補償了

他告訴律師,想走法律途徑維權,起訴徵收方,提高補償。然而遺憾的是,通常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6個月。這位被徵收人的房屋在2008年拆遷,已經超過起訴期限10年多了,已經無法啟動行政訴訟來維權了。想要按照2019年的拆遷補償標準來賠償,也就無從説起了。

事實上,幾乎每天律師都能遇到這樣的諮詢。由於咱們一些拆遷户法律維權意識的欠缺,這樣的故事一直在上演。

苦澀的拆遷户,因走錯維權途徑,錯失提高補償的機會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是2008年房屋被拆遷,補償確實不合理,而且這個不合理的補償最終還沒給他兑現,可以想象他內心的苦楚和無助。

更遺憾的是,他沒有在房屋拆遷事實發生6個月內起訴維權,而是選擇了一條錯誤的維權之路。十餘年低成本維權無果後,直到2019年才想起來走法律途徑,用法律武器來維權。然而,早就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無法維權了。本能爭取的合理補償沒了,多麼令人痛心。

為了避免大家跑冤枉路、花冤枉錢、做冤枉事、吃冤枉虧,拆遷律師為大家整理了徵地拆遷中非常重要的五大維權期限。我們拆遷户一定要着重注意,積極利用起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高補償。畢竟拆遷有時間,維權有期限,過期不候。

徵地拆遷中的五大維權期限,您千萬要重視,法律只保護這幾個時間段的訴求

一、申請聽證期限——10日內

申請召開聽證會,在徵地拆遷中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村委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該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二、評估結果異議期限——10日內

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必經程序,集體土地徵收如評估也可參考適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如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三、申請行政複議期限——60日內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四、申請行政訴訟期限——6個月內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

如果權利受到侵犯,被徵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徵遷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權利受到侵害時複議、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請複議的期限為60日,直接起訴的期限為6個月,複議之後再起訴的期限為15日。

五、合法強拆的救濟期限

在徵地拆遷中,經常有拆友抱着這樣一種心態,反正我沒簽字,對方也不敢強拆,他要是強拆就是違法,我就告他。然而實際上,合法強拆是存在的,因此在合法強拆的期限內啟動法律救濟程序非常關鍵。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拆遷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或者在限期騰地期限內不交地,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大家就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兩項文書後一定要提高警惕,此時的救濟機會,即收到上述文件後的60日內申請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一旦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的裁定後,通常只能拿到原本不理想的補償。此時再想維權提高拆遷補償難度極大,風險極高。

俗話説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徵地拆遷維權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文書都有其各自的行使期限,大家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及時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以免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白白浪費,最終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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