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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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使用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私自轉讓。只有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才能進行相關事宜的辦理。但是對於很多人而言,對於集體土地使用證究竟有什麼作用並沒有一個很清晰的瞭解,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何用?

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何用?

土地使用證作用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以上就是“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何用?”的具體講解,希望大家能對此有所瞭解。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拆遷、土地所有人變更、貸款抵押、房屋買賣等問題,是否需要集體土地使用證?及相關具體都有哪些規定?小編建議大家可以繼續瀏覽本網站進行查詢。因為有關土地的問題,都是生活中的大事,如果有需要最好聘請律師進行專門的處理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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