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被認定違建遭強拆 -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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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證房被認定違建遭強拆,怎麼辦?

無證房被認定違建遭強拆,怎麼辦?

解決辦法:

1、依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建築認定不服的,房屋遭受到強拆時,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2、無證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是會被強拆的,如果當事人對強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非法強拆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採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和119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機關在判定建築屬於違章建築之後如果進行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如果不服該拆遷決定,認為該拆遷行為是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由人民法院對該建築的性質進行判定,如果出現拆遷錯誤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並進行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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