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測量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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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測量規定是怎樣的?

一、宅基地測量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户75m2以內,四人的農户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户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户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户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户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户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户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户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户條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我國農村地區,每户只能擁有一户宅基地,在使用宅基地期間,若是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宅基地毀損等的情形,可以向集體組織再次提出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請求。在提出請求的時候,提交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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