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政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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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政策實施細則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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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龍泉徵地政策實施細則



1、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徵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2、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3、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區勞動、農業、統計、公安、民政、物價、計劃、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4、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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