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注意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宅基地轉讓注意事項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個人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轉讓,本文帶來有關宅基地轉讓注意事項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併轉讓。在實踐操作中,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房,有以下情況的,應認定為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人主體資格,應認定無效;3.《土地管理法》規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批准,擅自轉讓農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應認定無效;4.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轉讓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屬性,應當認定無效;5.受讓人已經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應認定無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户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户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整理帶給大家的有關宅基地轉讓注意事項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