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人離職的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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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人離職的權益有哪些?

職務發明人離職的權益有哪些

1、用人單位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

2、用人單位需要給離職員工辦理檔案、社保轉移等手續;

3、和人事部門核對考勤,結清工資。

二、職務發明人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職務發明人離職的流程是什麼?

1、寫辭職信

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2、和主管詳談

3、交接工作

4、人事手續

5、開離職證明

6、儲存工作檔案

四、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其實職務發明人在用人單位也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而且即便是職務發明人沒有離職,發明人也沒有使用發明物的權利,不過,離職以後對於職務發明,發明人還是擁有署名權的。無論離職與否,發明人都不能侵犯職務發明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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