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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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84)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84)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羣眾性的經濟團體,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領導機構。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組織、推動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為不斷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服務,為發展農村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服務,為溝通城鄉物資交流和繁榮城鄉經濟服務。

頒佈單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8-22

實施時間:1984-08-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羣眾性的經濟團體,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領導機構。

第二條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組織、推動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為不斷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服務,為發展農村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服務,為溝通城鄉物資交流和繁榮城鄉經濟服務。

第三條 本社具有法人資格,其財產和一切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度,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社的工作任務是:

(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頒發供銷合作社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

(二)調查研究有關供銷合作社的政策性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三)督促和檢查各級供銷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維護民主管理制度,保證社員權利的實施;

(四)指導和幫助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業務經營,為社員提供各種服務,保障社員的生產和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

(五)指導和督促各級供銷合作社改善經營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合理分配盈餘;

(六)組織和協助各級供銷合作社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強職工的政治、文化、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

第六條 本社對外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和友好往來,代表全國供銷合作社參加國際合作社團體和有關國際活動。

第七條 本社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興辦為全國供銷合作社服務的業務經營、集體福利、教育科技、報刊出版等企事業。

第三章 社員社

第八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均可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社。

第九條 社員社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有關活動;

(三)要求本社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四)使用本社的經濟、技術和服務設施;

(五)對本社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條 社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和本社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向本社提出各項工作計劃和報告;

(三)維護本社權利,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四)按照規定,向本社繳納合作發展基金。

第四章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全國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全國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本社理事會規定。

第十三條 全國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查和批准本社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通過或修改本社章程;

(四)選舉或免除全國委員會委員;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全國社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全國社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出席才能開會,各項決議案須有過半數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是全國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機構。

全國委員會委員,由全國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

(一)討論並決定本社理事會的工作方針、計劃、財務及其它重要事項;

(二)決定接納社員和開除社員;

(三)選舉和免除本社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必要時可以補選全國委員會委員,但補選人數不得超過原有委員的十分之一;

(四)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提議,過半數委員通過,可以對本社章程作必要的修訂;

(五)全國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個別委員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可提出書面意見,附入記錄。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理事,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理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召開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

(三)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組織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開展工作;

(五)對外代表全國供銷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契約;

(六)管理本社財產,決定本社資金和基金的使用;

(七)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員;

(八)辦理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章程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一切重大問題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主持。

理事會開會時,須通知監事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必要的辦事機構,辦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監察機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為本社的監察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監事中推選。

本社理事會的理事及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和檢查本社理事會對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監督本社理事會對內對外的活動;

(三)組織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監察機構的工作;

(四)向全國社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五)向本社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建議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事會可以設若干名監察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社的經費來源:

(一)社員社繳納的合作發展基金;

(二)本社舉辦的企事業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社的收入,主要用於開發性事業、教育科技事業和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資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財務收支,由理事會按會計年度作出預決算,經全國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委員會和本社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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