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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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辦法

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辦法

為規範外派勞務市場秩序,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快速高效處置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商務部、外交部關於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6-03-29

實施時間:2016-04-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外派勞務市場秩序,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快速高效處置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商務部、外交部關於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項名詞術語的釋義如下:

(一)涉外勞務糾紛是指在組織勞務人員為境外僱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中發生的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勞動侵權糾紛以及其他糾紛。

(二)投訴舉報人是指對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或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的勞務人員及其家屬、委託代理人,或對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的相關單位或個人。

(三)涉訴方是指被投訴舉報人投訴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或舉報的中國企業以及非法組織外派勞務的個人。

(四)受理部門是指第一時間接到投訴舉報人投訴或舉報的地方各級商務部門和有關對外勞務合作商會;以及第一時間接到投訴舉報人舉報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五)處置部門是指直接具體負責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的涉訴方國內註冊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三條 受理部門和處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依法保障投訴舉報人的正當投訴舉報權利,並引導投訴舉報人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涉外勞務糾紛。

第四條 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則由處置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核實處置。

第五條 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的處置應當以人為本、程序規範、辦理及時、措施公正。除涉密事項外,相關信息應做到公開透明。

第六條 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對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投訴舉報

第七條 受理部門應公佈接受投訴舉報的聯繫方式,引導投訴舉報人以理性方式通過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進行投訴舉報。

第八條 投訴舉報人應確保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並儘可能書面提供詳實材料和相關合同、票據複印件等證據,同時提供準確的聯繫方式。投訴舉報人提供虛假信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投訴舉報人原則上首先向涉訴方國內註冊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部門投訴舉報,如對處理結果不滿的,可向受理部門的上級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條 受理部門對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應逐條登記,建立檔案,填寫《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受理單》(附表1),詳細記錄投訴舉報時間、投訴舉報人、涉訴方、案件線索、主要訴求等與糾紛處置密切相關的內容。公安機關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案件線索是指涉訴方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及合同約定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涉訴方是否具備經營資格,與勞務人員訂立合同、收費、培訓、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理出境手續、協助辦理國外居留、工作許可手續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收取押金等違規行為;

(二)在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當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涉訴方是否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境外僱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如境外僱主未與勞務人員訂立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拖欠工資或加班費,向勞務人員收費、收取押金,勞務人員未享有正當的勞動保護措施、工作生活條件,遭境外僱主虐待,護照被扣押,人身財產安全遭威脅,發生傷亡事故,遭遇遣返等。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可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及合同約定提出合理訴求,包括:退回違規收費、要求涉訴方協助向境外僱主提出賠償要求或直接要求賠償、查處涉訴方等。

第十三條 嚴格實行訴訟與投訴舉報分離,對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應引導投訴舉報人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四條 涉外勞務糾紛處置如屬受理部門職責,受理部門即為處置部門;如屬其他單位職責,受理部門應及時轉交處置部門,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五條 如投訴舉報人向駐外使領館反映涉外勞務糾紛情況,駐外使領館應引導投訴舉報人依法、依規向涉訴方國內註冊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單位投訴舉報,並採取措施避免發生境外羣體性事件。各駐外使領館對需請國內處理的涉外勞務糾紛,應按規定告知涉訴方以及國內註冊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抄告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處置部門接受受理部門移交的投訴舉報後,應及時與投訴舉報人聯繫,對於涉訴方信息不明或不準確的,可以請相關部門提供情況。

第十七條 處置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內容進行核查,填寫《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處置意見單》(附表2),依法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進展情況應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八條 對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涉訴方,涉訴方國內註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為處置部門,其上級商務主管部門督辦。處置部門應依法對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涉訴方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外的受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將違法線索轉送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後,認為屬於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結案

第二十條 處置部門在對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進行處置後,應將處置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受理部門,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處置部門在履行行政責任或涉外勞務糾紛轉入司法程序後,處置部門可以結案。

第二十二條 涉外勞務糾紛結案後,處置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受理部門和處置部門,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將建議地方人民政府對其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處置部門應建立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統計制度,並交商務主管部門彙總。商務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向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統計表》(附表3)。

第二十五條 在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置過程中,如不涉及國家祕密,原則上應以明電、傳真、函件等公開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業組織應配合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做好會員企業涉外勞務糾紛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境外勞務糾紛按《商務部、外交部關於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投資項下外派人員發生的涉外勞務糾紛投訴和舉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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