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關於編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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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關於編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幾點意見

水利電力部關於編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幾點意見

根據國家計委計基〔1984〕2008號文、水電部(85)水電基字第15、92號文以及(85)水電水建字第43號文頒發的《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的要求,有必要對部分在建項目以原“五定”概算總投資為基礎,編制投資追加概算,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使在建工程的追加概算有一個較為統一的編制依據和方法,現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電力部(已變更)

文       號:[88]水電水規字第19號

頒佈時間:1988-03-29

實施時間:1988-03-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追加概算指在“五定”概算基礎上的追加。凡由施工企業以自營方式建設並進行了“五定”的工程項目,各設計單位均應在已審查批准的“五定”概算基礎上編制追加概算,獨立形成文件報批。凡未經“五定”審查和不屬於施工企業自營建設的工程,均不在此次追加之列。

二、追加概算應在第一台機組發電之後六個月內報送。1988年底及1989年以後發電的項目,編報時間可適當提前。

三、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追加概算投資的調整範圍包括設計重大變動、價差調整、國家計劃重大調整、國家政策變化四部分,其範圍必須嚴格按以下規定劃分。

四、設計重大變動。係指經設計審批單位同意,超出原初步設計範圍內的設計變動。設計重大變動包括工程項目、工程數量以及設備數量的增加和減少兩個方面。凡屬原初步設計範圍以內的設計修改、變更,導致工程項目、工程數量、設備數量的變動而增減的投資,應在工程項目之間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資,由原“五定”概算預備費中開支。

按規定應調整的工程項目、工程數量和永久設備,均由設計單位提出,報規劃院核定。

五、價差調整。包括工資、主要材料、設備三部分。調價的範圍和方法如下:

1.工資價差。本項價差係指國家工資改革所規定的標準工資增長值。調整的時間從1985年7月起計算。工資等級一律採用合計工四級。六類及以下工資地區另加節假日加班等其它工資性津貼0.05元/工日;六類以上工資地區,按標準工資比差調整。

2.材料價差。包括主要建築材料和主要裝置性材料兩項,指省級及以上物價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主要材料原價上漲而造成的價差,和按規定保證供應的、國撥材料不足而需進口的、或議價購進材料發生的價差。本項調價的材料範圍包括使用於永久、臨時建築工程的水泥、木材、鋼筋、炸藥、柴油、汽油六種主材和用於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的電纜、壓力鋼管兩項主要裝置性材料。

風、水、電、砂石料基礎價格和其他材料價差,應在原“五定”概算的項目價差之間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資,在其原“五定”概算預備費中開支。

3.設備價差。指工程概算中已列入的全部永久設備。分別按以下兩種形式進行調整。

(1)主要設備。包括水輪機、發電機、主閥、主變壓器、高壓遮斷器(或組合電器)和橋機等,均按實際出廠價格調整,沒有發生實際支付價格的設備,按簽訂的合同價調整。

(2)已到貨和已簽訂合同的其它設備,調整方法同主要設備。但應與主要設備分別列示,並列出上漲率。

(3)除上述兩部分以外的其它設備,可按上漲率計算價差。設備上漲率應控制在國家規定的上浮幅度之內,參照已經到貨的其它設備價差確定。

永久設備價差的調整,僅指出廠原價。設備運雜費一律不做調整。

4.工資和主要材料價差的調整方法。

(1)工資調整。以1985年7月1日以前和其後各該工程的建安工作量為權重,求出應採用的工資預算單價。

(2)主要材料預算價格的調整。第一步採用各分年度購入(含上年度庫存),限用於該工程和本年度的主材實際發生數量和原價(主材調整種類和訂價條件已在上述第五條二項中明確),分別計算“五定”後各分年度六種主材的加權平均原價。“五定”概算批准之日以前的主材原價,採用“五定”審定值。第二步以“五定”前及其後分年完成的第一、二部分建築工作量為權,計算出編制追加概算用的主材“原價”,然後加計原“五定”運雜費(含供銷部門手續費、採購保管費等),即為調整用主材預算價格。

(3)根據調整後的工資、主材預算價格,調整“五定”概算施工機械台班費單價和工程單價。

(4)以新調整的概算單價,計算出“五定”概算中可用單價計算的第一、二部分建築工程投資,列出與“五定”概算相應的建築工程投資增加的價差合計數與增長率。

(5)以增長的價差增長率,計算出不能用概算單價計算的第一、二部分(不含永久房屋)建築工程投資的價差。安裝工程價差可參照工資、柴油、汽油的上漲幅度和所佔權重進行計算。

(6)上述(4)、(5)兩項價差之和,即為“五定”概算需要調整的工資和主要材料總價差。

六、國家政策變動。指國家對有關費用項目、費用標準,在“五定”以後變動而造成對投資的增減。主要包括施工津貼、地區津貼、夜餐津貼、勞保支出、設備儲備貸款利息、生產準備費和勘測設計費等項。其他費用發生的價差,如確係國家政策變動所發生的,原則上仍應在“五定”概算預備費內開支。

1.施工津貼。按國家規定計算,國家明文規定不列入工程投資的部分,不能追加投資。

2.地區津貼、夜餐津貼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規定增加津貼之日起計算。

3.勞保支出。按部統籌之日起的統籌標準計算價差。

4.設備儲備貸款利息。按實際支付利息和利率計算。

5.生產準備費。按工資、物價的調整幅度確定人年指標,調整生產準備費。

6.勘測設計費。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勘測設計收費標準》和水電部規劃院(86)水規定字第5號文規定的《水利水電勘測控制工程量定額》,根據設計單位收費制度的開始年份、設計工作量未完比例進行計算。“五定”概算和(86)水電水建字第48號文已經核定的,一般不再調整。

七、國家計劃重大調整。係指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調整長期不能按原規定的合理工期安排工程投資,不能保證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導致推遲工程發電日期而增加的費用。其中一部分應依靠企業自身開展多種經營、增收節支解決。如職工工資支出,工期拖後增加工程維修費用等。可在追加概算中分列下述兩項費用。

1.以參加工程建設的人頭計費和按年頭計費的項目。如施工津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每推遲一年工期,即按“五定”施工組織設計最後竣工年份當年的施工人數,增加一年的費用。

2.其它補償。按合理工期年平均完成投資額的1%計算。

3.工期和年度投資的調整必須以國家正式批准文件為準計算。

八、追加概算組成內容。

1.追加概算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正文包括:

(1)編制説明。需要説明的編制依據、原則、方法、技術經濟指標簡表和投資增減原因分析;

(2)追加概算總表; (表一,略)

(3)追加概算表; (表二,略)

(4)總概算表(按部頒現行項目劃分表示); (表三,略)

(5)總投資調整比較表; (表四,略)

附件包括:

(1)建築工程概算調差表; (表五,略)

(2)設備及安裝工程概算調差表; (表六,略)

(3)建安工作量分年“權重”計算表; (表七,略)

(4)工資預算單價計算表; (表八,略)

(5)材料預算價格計算表; (表九―1,略)

(6)材料原價計算表; (表九―2,略)

(7)分年實際發生材料原價統計表; (表九―3,略)

(8)施工機械台班費計算表; (表十―1,略)

(9)施工機械台班費對照表; (表十―2,略)

(10)工程單價對照表; (表十一―1,略)

(11)工程單價彙總表; (表十一―2,略)

(12)政策變動費用計算書及主要附件;

(13)設計重大變動專項概算及主要附表、附件;

(14)其它必要的附件。

2.追加概算總表(表一)。按允許調價的價差調整、政策變動、計劃重大變動、設計重大變動四部分分列。一至四部分投資合計之後,以追加投資合計數為基數,列基本預備費3%,主要用於移交、結尾工程、竣工驗收,其費用須經規劃院審核後使用。並按追加概算審批後第二年至竣工、按未完工程分年投資,以年上漲率4%計算價差預備費。以上六項總計即為追加概算投資總額。

3.追加概算表(表二)。按表一分述的四部分,分別列出各項具體調差項目的投資額。本表的總計數即為追加概算總表一至四部分的合計數。

4.追加概算分項投資計算表(表五、表六等)和計算書。按照追加概算表中的分項項目,分別按本文要求認真編制計算表或計算書,將每一分項項目投資的計算原則、依據、標準、計算過程和投資額度,詳細表達清楚。

5.總概算表(表三)。為了正確反映工程總投資和利於技術經濟指標的積累。設計單位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後,必須按照部頒現行規定的工程項目進分辦法,調整有關工程和費用項目,如應按追加概算中的各項投資,將“五定”概算中獨立列項的工資性津貼和其他直接費等,分別攤入各大部分的一級項目之中,將追加總概算和“五定”總概算合二為一。編制該工程的符合水電部現行規定的總概算表和技術經濟指標簡表。總概算表的項目分列至一級項目即可。

6.其他必要的附件。指據以調價的文件、標準、規定等。必須附列影印中的主要設備、主材價格資料,須特別説明的合同價格或結算單據等原始資料。

九、各自營建設項目追加概算是在建工程項目投資的最後一次概算調整,也是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進行宏觀控制,據以撥貸工程投資的主要依據。各設計單位必須組織必要的人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文要求,作好調查研究積累基本素材,認真聽取工程局、籌建單位、建設銀行的意見,並在建設銀行、籌建單位、工程局的支持配合下,及時和高質量地完成編報工作,送審份數正文和附件均為20份。由於編制工作量大,因編制追加概算而增加的工作量,可適當增加設計費用,具體額度由規劃院根據該工程追加概算的工作量和質量具體核定。

附表:追加概算表式,由表1至表1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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