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用人單位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實際上現在有一些企業直接不僱傭女員工,這種所謂的職場歧視並不是由公司單方面造成的。因為有些情況下,有部分的員工打着我國勞動法的合法名義,隨意的訛詐用人單位,如果這樣做的話,後果肯定就是有越來越少的公司會接納女員工。比如説有些公司就遇到過這種情況,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

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用人單位怎麼處理

一、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用人單位怎麼處理?

女職工保胎假,有醫生證明的,可以請病假。

懷孕不能作為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二、醫生開病假條總體原則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牀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審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註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三、產假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產假:98天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完全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女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且也不需要向其支付工資,不需要向其支付賠償金。因為我國明明就規定懷孕的女職工是可以正常享受產假的,病假也需要有醫生的證明才可以的,如果懷孕女職工無緣無故的請病假,這是在踐踏、浪費我國的勞動保護法,這種人根本就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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