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期病假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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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職員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之後,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結婚,結婚是由婚假的,婚後懷孕也可以請孕婦假。根據規定,懷孕後期病假有工資嗎?若是職員超生,在生育之後,依舊需要按照當地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標準,支付相應的罰金。

懷孕後期病假有工資嗎?

一、懷孕後期病假有工資嗎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按產假工資發發放,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多休出來的是沒有工資的,除非可以開到病假證明,這樣就可以算病假,也是可以享受病假工資的。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孕婦病假工資怎麼算

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如果是病假,按下面算:

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但是並非所有的女性職員都有工資,若是職員入職不到一年,或者是保險繳納少於一年的情形,在生育之後,不僅沒有工資,也不能空去生育保險金,這是由我國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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