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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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懷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請假休息的,其請假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四)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二、懷孕期間產假的規定以及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綜上所述,各個規定都是從保護女職工的角度出發的,如果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採取如下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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