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長期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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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長期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懷孕長期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懷孕長期請病假工資一般會按照職員的工齡進行計算,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懷孕職工有生育保險的,正常情況再你可以休息六個月為產假(或三個月),要求你產前一個開始休息,之後你可以向公司請哺乳假(好像可以請一年),以上情況你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對於你請病假,可以有點危險,還有對於你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是取決於你上保險時的基數,他基本上和你上保險的基數差不多。

二、女職工懷孕時有什麼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一旦發現女職工懷孕,便以種種理由予以辭退或解聘,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幾年內不得懷孕,甚至是不能談戀愛和結婚。前幾年就發生了一起大學畢業生被國家商務部錄用,這位女大學生在畢業後即結婚並懷孕,商務部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即將這位已經被錄取的大學畢業生予以辭退,由此發生了影響全國的勞動爭議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僱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12條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9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安排其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女職工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衞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2、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縣(市、區)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3、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髮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 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懷孕婦女的休息權。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性職員若是在工作之後懷孕是可以向單位請病假的,由於此時病假並非是由於工傷造成的,故此單位在支付該職員薪資時,可以扣除一定的比例。故此女性懷孕期間,若是發現自己的報酬減少了,不應該立即起訴公司,而是先詢問清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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