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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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規定,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懷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懷孕職工有生育保險的,正常情況再你可以休息六個月為產假(或三個月),要求你產前一個開始休息,之後你可以向公司請哺乳假(好像可以請一年),以上情況你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對於你請病假,可以有點危險,還有對於你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是取決於你上保險時的基數,他基本上和你上保險的基數差不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懷孕女職工如果請的是病假的話,則機會按照病假工資待遇支付其相應的工資。一般是按照女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最高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而最低的也有本人工資的60%。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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