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需出示什麼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5W
請病假需出示什麼證明?

一、請病假需出示什麼證明?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請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請病假醫院怎麼開證明?

一般來説,醫院開病假條需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結合各醫院實際處理。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牀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 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後,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所謂的醫院病假條主要就是由醫生開取的一個關於身體的病狀情況,在嚴重的情況下要請假休息才行,很多人在請假的時候不知道正確的醫院病假條的格式以及內容應該怎麼寫,寫好病假條請假才能使自己在家裏安心養病,休假也是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恢復。

請病假要醫生開具的證明和自己填的病假單,具有醫師資格證,有處方權的臨牀醫生,才能給員工開病假條。在病假條中應該包括員工的個人信息,病歷,門診的登記記錄,休息的時間,醫生的簽字。勞動者拿着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條,就可以去公司辦理病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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