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請病假都需要什麼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工作是我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生活保障、事業未來都倚仗着這一份工作,但生病了需要休息,需要治療,請病假就是我們常常需要面對的問題。向公司請病假都需要什麼證明?請了病假工資應該怎麼算?這些問題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下面我就為你詳細介紹一下。

向公司請病假都需要什麼證明?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一、向公司請病假都需要什麼證明?

1、必須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由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能有效。

2、請假條

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對於上述可按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1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當累計病休時間等於醫療期時則説明醫療期已經屆滿,譬如某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2008年3月1日開始休病假,如果連續請病假的話,6月1日醫療期屆滿。需要注意的是,這時是以自然月作為計算單位。如果是斷續請病假的話,則累計的時間應該以30天/月來計算,9月1日前累計請病假的時間超過90天,就算醫療期已經屆滿了。

綜上,醫療期計算的基本步驟為:

1、根據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長短;

2、根據醫療期長短確定累計病休的計算週期,如3個月醫療期則累計病休的計算週期為6個月;

3、在前一步驟確定的計算週期內確定累計病休時間。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於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請病假超過規定的時間之後,是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也要注意公司本身的規章制度對於病假有沒有特殊的規定,如果這些規定符合法律要求,那麼在請病假時就不能忽略公司的規章制度,各行各業都有自身的特殊性,要全面的看待問題,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及時溝通,以免產生勞動糾紛,耽誤治療,損害自身的勞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