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怎麼請病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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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懷孕怎麼請病假條?

女職工懷孕怎麼請病假條?

可以直接説明懷孕的情況,並請假處理,孕婦開病假條可以以安胎的理由開。安胎假,顧名思義是請假了去安胎。懷孕後有感到不適,或者是醫生的通知,可以向單位上報申請安胎假。懷孕是合法權益,相應的勞動者進行這類生產前,可以請相關的安胎假。根據醫生的建議對胎兒的發育進行相應的保護,保障自己能夠順利的生產。其實安胎假也不是一定要請的,主要是看個人體質。其實產假是有98天的,而產前休假有15天,所以孕媽咪可以等到快要生寶寶的時候,開始請假,然後假期持續到寶寶出生後產檢。尤其是第一胎的準媽咪,可能要更加小心謹慎。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的情況下,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三期的女職工是可以享受到正常的工資待遇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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