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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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煙台的環境温度是較高的,但是儘管如此,由於工作性質的需要,絕大數的職員仍然需要在此高温環境下工作,企業單位需要按照煙台高温補貼發放標準的規定,給這部分職員發放高温補貼。煙台各地的企業單位對必須要遵守該標準的規定。

煙台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煙台市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1、從事室外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

2、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

3、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新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東省高温補貼參照該標準執行。

二、關於高温天氣勞動的保護規定:

《山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温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户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衞生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温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温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台的高温費從120月每月上升到200月每月,者可以看出,煙台市的經濟得到了發展,即使是在非高温環境下工作的職員,每月也可以領取140元的補貼,高温費是以天為單位,按月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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