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在很多的場合下都是需要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尤其是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時候,勞動關係的確認對於勞動者來説至關重要,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關於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那麼什麼是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簽訂勞動合同,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上述權利義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什麼是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雙方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有勞動者向用工者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

其主要區別在於:勞動關係的雙方不僅存在經濟關係,還存在着行政管理關係,也就是説,要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其安排工作,遵守其規章制度、上下班時間、考核、考勤,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勞動關係,僅存在經濟關係即報酬,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者,勞動者提供勞務,用工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二、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所涉及的相關問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於是又產生了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相對立的各種關係。《勞動合同法》出台後,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説,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行以後,對用人單位已不存在什麼勞務關係以及臨時工的情況。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工作的時間長短,判斷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就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了用工關係,而進一步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用工關係,則必須具備的三個要素;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一;已接受了該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勞動者已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三、被申請人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證據,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公司所講,本案中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抗辯,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對下列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花名冊);

(二)招聘“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三)做工“考勤”記錄。王清義已在正大上班3天,為何沒有考勤表。

四、案件中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其一,經過庭審調查,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依法應予確認,其理由如下:勞社部(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但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一般來説首先會對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進行判斷。如果大家對於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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